律师:您好! 本人是房主,与某中介分公司签订出租代理合同后;该分公司法人将房屋出租给租户,所签租赁协议上仅签署个人名字,无公章及公司字样,且与租户沟通中谎称此房屋为其亲戚所有。 本人在代理合同中仅授权中介公司来代理出租,此中介个人明显以欺诈为目的(事实也如此,骗取该租户一年租金后,中介消失),其个人行为不应当视为职务行为;其个人名义与租户所签订的租赁协议应视为无效的非法协议。 请问,若认定“此中介法人的行为为职务行为”,有何法律依据?若非职务行为,相应的法律依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