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辽宁的,我花400万买一个门市房,交了定金100万,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有明确的过户时间,过卖方不给过户,我多次打电话去办公室找卖方,卖方还是不过户,我起诉了,一审判决卖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80万。二审改变了我的诉讼请求,采用公平原则判定金100万的15%,15违约金。我找到中院一把院长,院长在审判会上提起再审,审监庭确开听证会。这对吗?请帮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