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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恶意逃避债务能否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咨询时间:2012-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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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一家电器公司向我们电子厂购买了价值30万元的产品,合同明确在两个月内付清欠款。因到期后电器公司没有依约付款,电子厂于2009年3月派人催收时,得知公司早已负债累累,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公司已经在2009年元月,将经营所得及相关资产转移至各位股东,公司成了“空壳”,根本无力还债。所以我想问一下,公司恶意逃避债务能否要求股东担责吗?

文道全律师解答:

您好。您可以直接要求股东还款。理由如下:《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即是说,如果公司人格被滥用,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对该公司的债务或者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其要件为:一是具有构成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

公司人格滥用是指控制股东利用股东以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和公司以全部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规定,以自己的意志操纵公司的意志,利用公司人格逃避契约义务或其他债务;

利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义务,使公司成为股东控制的傀儡,成了股东逃避债务、规避风险的工具;

二是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与损害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电器公司在债务累累的情况下,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将经营所得转移及相关资产至各位股东,使公司已经成为用来对付债权人索债、股东回避契约义务的工具,属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

正是由于这一行为,使得电子厂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严重损害了电子厂的合法权益,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为此,电子厂有权直接要求股东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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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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