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律师,您好!我于2008年转包了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国有三家子林场承包给其职工的50亩林地,并且经过发包人同意(林场场长签字并盖了章)。承包期:2005.1.1--2044.12.31日。2012年年初,库伦旗因招商引资,将我们承包的林地及周边地区划成工业园区。因补偿太低(每亩2000元),我们没有与之达成征地协议。然对方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们林地上所有的树木全部砍伐,并私自进行了处置。我有以下几个问题,想继续向您请教。因为这些问题弄不明白,我就搞不清楚自己的立场。1.我们没有《林权证》,《承包合同》+《转包协议》+《收据》这三项能不能成为合法的保障我们拥有该林地承包权的证明?2.库伦旗政府以“土地是国家的”“该土地是国有林场的”为由,拒不支付我们土地补偿款,甚至后来我们提出置换土地的请求也被他们拒绝了。他们的说法是有法律依据的吗?3.该地目前仅铺了一条马路,其他项目未开始施工,已被林业厅勒令停工。因为补偿不合理,我们至今没有向其妥协。十八大提出要修改《土地管理法》,我们能否期待新的管理法更好的维护我们的权益?或者这样说,如果新的补偿标准出来了,我们是应该适用新标准还是旧标准?4. 《造林地承包合同》第一条: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的工资福利及一切待遇包括在承包费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转包协议》中约定:今后一切事宜完全由乙方(新承包人)按照国有三家子林场《造林地承包合同书》履行权利和义务,与甲方(原承包人)无关。那么我们是不是应该成为安置补偿款的直接受益人?林场以需要安置职工为由拒绝给我们安置补偿合理不合理?5.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占用征用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的规定》具不具有法律效力?能否成为我们要求对方支付补偿的法律依据?6.虽然我们不是农民,但是我们承包该地也是考虑到今后的生计,并且投入了很多人力物力。是不是因为我们不是农村户口,不是单纯依赖土地生存的农民,我们的权益就不受《土地承包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