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买房时因为楼还没有盖完.与开发商签的是购房意向书.但我已把所购商品房的全款付清.意向书上面写着如因不可抗拒的自然事故及政府行为开发商可以据实延期.现在房屋已经延期两年才交房.我们找开发商要延期交房的赔偿.开发商以当时动迁未完成.动迁属政府行为为由拒绝赔偿.我想问下钉子户问题所引起的延期交房是否属于政府行为?开发商称意向书只是购房意向.不是正式合同.说我和他之间不存在买卖行为.我想问意向书是否有法律效力?我已经交了购房全款.他给我发了收据.难道这样还不算有买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