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准备近期购房置业,最近也看中了一套在建的商品房,准备下叉购买,但是朋友提醒我说要注意商品房预售合同,究竟什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需满足哪些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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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售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预售方必须是经过批准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但是,如果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之前,与他人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而在一审诉讼期间依法取得了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则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二)预售方必须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但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之前,预售方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投入了一定的开发建设资金,进行了施工建设,并与他人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而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则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三)预售方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投入的开发资金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预售方必须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预售方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但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之前,预售方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而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则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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