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租的房子合同还没有到期,因为合同上没有明说不允许转租,而且事先也跟房东商量过,他同意转租,不过我们在合同上标注了,我这一方如要终止合同,必须要提前半个月通知甲方,然后支付违约金500元,当时租房子的时候我交了1500元的押金。找房东老板退要押金,他却不退。现在想问哈律师,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怎么办?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问题。
导致租赁合同终止的事由包括以下几种:
一、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导致的租赁合同终止;
1、在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人及承租人均可随时主张解除租赁合同。
在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主张并经过相当期限之后,该租赁合同可以终止,当事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因此而消灭。
2、在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届满而又未续签的,合同关系消灭。
当事人对租赁合同期限约定不明确或未约定期限,以及未采用书面形式且当事人对期限有争议的,均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当事人解除合同致租赁合同终止
租赁合同期限虽未届满,但出现法定或约定情事,而由当事人双方或其中一方解除合同的,租赁合同也因此而消灭。
依《合同法》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主要有不定期租赁,租赁标的物灭失等情形。
其中,不定期租赁有约定为不定期、约定不明确而被视为不定期、未采用书面形式,且当事人对期限有争议被视为不定期租赁,以及合同终止后双方又默示地继续合同的不定期租赁四种。
这四种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主张随时解除租赁。
三、租赁物灭失、毁损致租赁合同终止
租赁物的毁损、灭失有可归责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也有非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依其不同情况分别述明如下:
1、租赁合同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的。
2、租赁物因可归责于承租人一方的事由而灭失、毁损的,虽然承租人对此毁损、灭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3、租赁物因可归责于出租人的事由而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构成债务不履行,应对承租人负债务不履行责任,并应赔偿承租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综合您上述案情,你们签订的是定期租赁合同,提前终止合同属于你这一方的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500元的违约金,但是房屋押金还是要归还给您。
希望上面的解答对您能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咨询的问题,您可以随时电话跟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