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是这样的。我上个月和对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前两天发现自己竟然不小心将买卖合同弄丢了,我想问这种情况下之后怎么办理房屋产权证呢?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商品房买卖合同丢失后,如何办理房屋产权证”这个问题。
一、关于产权办理事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如果还有其他问题,直接问我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