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租了别人的一套房子用于居住,在签订购房合同的过程中,房东问我需不需要在合同中加入优先购买权。我就想咨询一下啊,到底什么叫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有哪些条件?
您好,非常乐意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一)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
(二)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三)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赔偿损失;
(四)在转租的场合,次承租人与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二者发生冲突的,前者优先于后者。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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