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我在天津买一个可以分的经济适用房,当时是房主主动找上门要卖给我的,但是现在他用以经济适用房不能买卖起诉我,而房子是我付的全款而且已经居住3年,我想问下律师,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咋卖?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经济适用房买卖的问题。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
同时,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能否上市交易要分具体情况讨论:
一、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
例如: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若按现市场3600元/平方米进行出售,则需按3600*95*10%计算,补交34200元的综合地价款。
但是要提醒您注意的是: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二、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
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以原购房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
若出售家庭如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持区县国土房管局出具《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单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到北京市建委开发办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手续,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
以上两种情况的出售人都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户口及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到其经济适用房所在区域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
希望上面的解答对您能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咨询的问题,您可以随时电话跟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