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2010年拆迁的,当时有俩小房子,填拆迁表的时候,240平米的落在我爸爸名下,166平米的落在我名下。我们这实行的扒一赔一。未来可以买400平的平价新房。然后安置房一直没有动工,我于去年结婚了。就在前几天安置房快建好了,通知明天去交订金选房。其中有一个问题,我名下的166面积可以买一大一小两套房,房款是我爸妈全交。假如说离婚的话,我名下这两套房,我老公有权利分走吗?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双方均有权进行处分,因日常生活需要而作出处分决定的,任何一方的决定即当然地代表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共同财产进行重大处分时;
双方应协商一致。
如果对方有理由相信夫或妻的表示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婚姻法》第18条关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的规定,《解释一》明确指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依法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该房产是否属于你们婚后共同房产要看你二人的约定还有房产证上房产所有人,如果该房产属于你们婚后取得并办理的房产证上署名你们夫妻二人,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除非另有规定,该房产应属于你的婚前个人财产,除非另有约定,对方无权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