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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怎么索赔?

此文章帮助了223人  作者:刘方荣律师  来源:法邦网

鄂尔多斯市鑫聚源化工有限公司与徐州中煤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和上海同济宝冶建设机器人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267号,认定:

钢结构网架坍塌事故,按合同法严格责任原则,本案宝冶公司应当承担钢结构网架坍塌事故损失的全部违约责任,中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事故系多因一果,鑫聚源公司参与指挥,减轻了宝冶公司和中煤公司的违约责任。

一、基本事实

2008年6月26日,鑫聚源公司“鑫聚源札萨克镇煤炭物流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备案。

2009年5月,经招投标中煤公司中标“储煤棚及附属设施工程”。

2009年8月1日,鑫聚源公司与中煤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煤公司承建扎萨克镇物流园区储煤棚网架结构工程。

2009年12月27日,浙大建筑设计院发送“鄂尔多斯超级穹顶施工方案”。2009年12月,中煤公司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2010年3月20日,中煤公司与宏源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书》,将储煤棚网架结构工程劳务分包给宏源公司。

2010年4月21日,中煤公司与宝冶公司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宝冶公司进行液压提升技术服务。

2010年6月,宝冶公司编制《鄂尔多斯煤棚网架钢结构液压提升施工方案》。

2010年6月11日,鑫聚源公司与中煤公司在会议纪要中明确,对变更施工方案增加费用进行约定。

2010年8月16日,鑫聚源公司、中煤公司和监理公司共同出具《鑫聚源储煤棚网架杆件质量检查报告》。

2010年9月29日17时,钢结构网架在提升中坍塌。

2011年3月25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鄂府函〔2011〕50号《批复》,认定事故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储煤棚网壳提升施工方案存在漏洞。

后有东南公司对储煤棚网架制作和安装交工。

本案一审判决承包方不承担法律责任,终审改判赔50%。

二、终审认定

1、中煤公司违约责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的《批复》是认定双方民事责任依据。民事责任的认定,与行政责任认定的性质和法律依据不同,但政府《批复》中关于本案事故原因分析和认定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据此认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鑫聚源公司与中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承包工程内容为储煤棚网架结构部分制作安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储煤棚网架安装方案。中煤公司与宝冶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将案涉储煤棚网壳液压提升技术服务委托宝冶公司,并已付服务费用,故案涉储煤棚网壳提升工程属于中煤公司承包范围。根据鑫聚源公司与中煤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及其《安全施工协议书》约定,提升工程施工方案存在漏洞造成案涉事故,未尽到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已构成违约。

2、事故责任分担

鑫聚源公司与中煤公司的《安全施工协议书》约定,鑫聚源公司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有管理、监督和指导的权力,鑫聚源公司也参与确定施工方案、提升工程具体实施方案、现场施工指挥、指定宝冶公司分包,与案涉事故具有间接因果关系,应当就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分担,可各自承担事故损失50%的民事责任,承担9303180元。

3、事故损失数额

本案全部诉讼请求,包括实际经济损失6000万元和可得利益损失19428万元。一审按实际按照6000万元的诉讼标的额未就可得利益损失19428万元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并委托鉴定,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遗漏诉求项”的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对于未纳入本案审理范畴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可另案解决。

实际经济损失的认定。该工程已经实际支付的工程款1050万元、材料款5386360元、处理案涉事故支出费用合计18606360元,属于中煤公司违约行为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中煤公司向其借款5万元,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双方可另案解决。

关于加班费、专家费、伙食费、保释金、安监局费用、住宿费、交通费等,因缺乏充分证据证明为处理案涉事故而实际支出的费用,不予确认。

关于二次施工设计、勘察、监理费用,二次施工工程造价差额,系工程发包方获取该项目成果而正常支付的对价,不应再按经济损失进行重复计算;

关于发生事故后残留产品的价值、一次施工中未勘察、检测对二次施工的影响,以及施工条件变化,现有证据难以就上述费用性质作出认定。

4、承担连带责任

中煤公司与宝冶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为分包合同。宝冶公司提升施工方案存在漏洞导致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宝冶公司作为分包单位与中煤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宏源公司与中煤公司签订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书》就案涉储煤棚网架结构工程分包劳务施工,不包括案涉提升工程的劳务施工,仅仅有些协助工作,不是导致案涉事故的直接原因,不与中煤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笔者意见

关于安全责任事故的合同法律责任

建筑施工中发生事故,政府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得出调查报告,分析事故原因并进行责任认定。需要指出,政府《批复》是从行政管理角度分析事故原因并认定行政责任的。民事责任的认定属司法权,主要依据事故发生的自然因果关系,结合合同义务认定。政府是从行政管理角度分析事故原因仍要依赖于事故发生的自然因果关系,故政府调查事故原因中的自然因果关系事实,可以为司法查证民事责任的证据基础,可以说,绝大部案件均需要政府调查报告作为司法认定事故民事责任的基础证据。

本案政府《批复》钢结构网架坍塌事故直接原因是储煤棚网壳提升施工方案存在漏洞,中煤公司在该起事故中负有施工组织管理不善的责任,鑫聚源公司对该项目管理混乱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宝冶公司等6家单位分别负有直接管理、监理不力、技术指导等行政责任。钢结构网架坍塌事故直接原因储煤棚网壳提升施工方案存在漏洞,这一自然事实,从中煤公司与宝冶公司的分包合同分析,应为宝冶公司的合同责任,从鑫聚源公司与中煤公司总包合同分析,是中煤公司的合同责任。根据鑫聚源公司与中煤公司总包合同专用条款第一条3.2项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总包单位对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按合同法严格责任原则,本案宝冶公司应当承担钢结构网架坍塌事故损失的全部违约责任,中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考虑到整个储煤棚网壳提升过程的合同履行,鑫聚源公司、中煤公司和宝冶公司等几家公司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网壳提升施工,会议通过网壳提升施工方案,确定罗尧治为提升施工总指挥,网壳离开地面后转由宝冶公司负责等具体安排。钢结构网架坍塌事故系多因一果,减轻了宝冶公司和中煤公司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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