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豪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襄阳市河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上诉案,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鄂06民终173号,认定:
豪迪公司不得以合作开发双方纠纷为由拒绝为合作开发的房屋、车位、商业用房买卖合同盖章。
一、基本案情
2005年11月7日,豪迪公司取得坐落于襄城区檀溪路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襄樊国用(2005)第311702007号)。
2010年5月20日,豪迪公司与河西公司签订《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书》,合作开发襄城区檀溪路的土地。
2010年5月26日,豪迪公司与河西公司签订了《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一),设立‘檀溪路项目部’,共同发文《关于成立檀溪项目部的通知》。
2010年6月27日,河西公司出具一份承诺书,豪迪公司授权刻制项目部公章。
2010年11月17日,河西公司与楚天襄樊有线电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定向开发合同》开发建设‘名仕·家天下’商品住宅项目。
2011年6月3日,豪迪公司取得湖北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预售商品房项目名称名仕·家天下。
2012年7月5日,豪迪公司出具一份《紧急致函》载明联合开发的檀溪路名仕·家天下项目,豪迪公司签署的房屋销售合同约392份,而备案合同却有773套。
2012年9月4日,豪迪公司与河西公司签订《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对开发襄城区檀溪路‘名仕·家天下’项目,竣工收尾等处理。
因豪迪公司对已售出的房屋不盖章,无法办理产权,河西公司起诉。
二、终审认定
1、刑民交叉问题
豪迪公司以河西公司私刻公章涉嫌犯罪为由,要求中止审理。本案因双方合作开发房地产引起民事纠纷,争议焦点是对已售出的合作开发商品房完善手续盖章问题,购房人属善意第三人,数百户购房人入住多年而未能取得产权,合作开发双方均应当承担给购房人办证的义务。与河西公司私刻公章没有实质联系,本案处理不需要以私刻公章事实为前提。故终审认定本案不适用先刑后民,不中止审理。
2、豪迪公司盖章义务
豪迪公司与河西公司共同设立项目部合作开发房地产,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双方均有义务为售出的房地产办理产权手续。豪迪公司出地并以其名义办理开发手续,以豪迪公司项目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项目部建设开发的对外行为效力及于豪迪公司。故终审认定,豪迪公司不得以合作开发双方纠纷拒绝为开发的房屋、车位、商业用房买卖合同盖章。
三、笔者意见
司法形式公正问题
本案二审中,豪迪公司咆哮法庭,致使二次开庭不能顺利进行,有失尊严。究其原因,上诉人豪迪公司列举出了21个一审程序和实体问题,比如1个多亿的案件交100元诉讼费,基层法院管辖,是否暗箱操作?二审法官说不起硬话。无疑,本案结果是公正的,问题是:司法公正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