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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房屋产权人对建造房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405人  作者:北京房地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珠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一分公司与汕头市澄海区建筑总公司珠海分公司、汕头市澄海区建筑总公司和珠海市斗门区恒业房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香民二初字第311号,认定:

珠建十一分公司与出资方澄海建总珠海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在恒业公司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施工,建成房屋以恒业公司的名义登记,属双方共有。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恒业公司应对房屋建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基本事实

2008年5月,以建设单位为恒业公司,施工单位为澄海建总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的宁雅苑商住楼工程。

2009年5月,珠建公司与黄和泽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书》,珠建十一分公司由黄和泽承包经营。

澄海建总珠海公司与珠建公司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倒签签订合同日期为2008年10月20日。珠建十一分公司完成基坑支护施工和框架封顶施工,未再继续组织施工。

2009年12月22日,澄海建总珠海公司向珠建公司发《律师函》,终止承包关系。

2009年10月28日,恒业公司与澄海建总珠海公司和黄和泽签订《付款协议书》,黄和泽在上述25套房的汇总表上签章确认。

因未能办理结算,诉讼请求工程款。一审判决汕头市澄海区建筑总公司及其珠海分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797676.72元,及其利息;恒业房产开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法院判决理由

1、合同效力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协议书》系案外人黄和泽挂靠珠建公司签订,属黄和泽借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承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珠建公司、珠建十一分公司有权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工程款。

2、挂靠管理费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珠建公司以下属十一分公司名义施工,与澄海建总珠海公司不存在挂靠合同关系,故,澄海建总珠海公司无权收取珠建公司挂靠管理费。一审认定1%的挂靠管理费186577.15元计入总的工程造价。

3、恒业公司连带责任

恒业公司与澄海建总珠海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对于合作一方对外签订的施工合同,恒业公司对其偿付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本案恒业公司抗辩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性质的合同,无相关证据支持。

(3)即使恒业公司抗辩成立,即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关系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关系,但作为项目承包人的珠建公司、珠建十一分公司并不知情,且无义务审查发包方与其合作方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不应承担这种区分法律关系的义务和风险。为保护善意相对人,即项目承包人的珠建公司、珠建十一分公司的合法权益,作合作开发的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方恒业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2011年7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一方当事人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请求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其他当事人对施工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当事人签订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其他性质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请求其他当事人对施工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不予支持,但承包人有理由相信当事人之间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关系的除外。其他当事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发包人追偿。

2012年6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4条规定:当事人签订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等其他性质的合同,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当事人之间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关系的,转让人应对受让人因该房地产项目产生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本案中,恒业公司出地,澄海建总珠海公司出资。珠建公司、珠建十一分公司与出资方澄海建总珠海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在恒业公司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施工,建成房屋以恒业公司的名义登记,属双方共有。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规定,恒业公司应对房屋建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笔者法律意见

1、关于私刻印章之证据

《付款协议书》上加盖的珠建十一分公司印章系黄和泽私刻,且在25套房的汇总表上盖章确认,黄和泽在《联系函》中确认了黄和泽收到25套“顶抵工程款房”的事实,并有抵付工程款住房收据,形成证据锁链,故法院判决认定黄和泽收到25套房房款抵付工程款的事实。

2、代发民工工资证据

2009年9月、10月份、11月份和12月份《员工工资表》,员工没有签收的5200元。没有员工签收工资的记录,不能证实代付了工资。故未签收的5200元工资数额应予扣减。

对漏算的82896元工资,未提供工人签收工资的记录,仅有经手人为于小昆的2份收据,没有提供工人领取工资时的工资表等证据,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可见,建设工程合同过程管理非常重要,注重细节,证据详细,乃诉讼之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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