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房地产问题,拔打免费房地产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地产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房地产律师  >  房地产案例  >  由一起阳台外空间使用权纠纷看阳台外空间使用权归属

由一起阳台外空间使用权纠纷看阳台外空间使用权归属

此文章帮助了265人  作者:刘颖新律师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案情简介:原告陈某因房屋外阳台的使用权纠纷起诉被告某某书店

   2003年,原告陈某购买了坐落在某市繁华路段临街商住楼二楼的住宅房一套。底层店面房为被告某某书店住所。2004年2月,经市城市建设监察大队批准同意,被告在外墙设置户外广告。被告的广告牌用铁架支撑,使广告牌距离二楼阳台外墙约30厘米,整个广告牌面积将二楼阳台外墙面全部遮掩。牌面上写有“某某书店”等文字内容。原告认为广告牌虽离二楼阳台外墙面约30厘米,其仍占用了二楼阳台墙外的空间,若要在该处安装空调、晾衣架等,必将受到妨碍,遂多次找被告交涉。而被告则认为原告对其二楼阳台外墙横向空间没有优先利用权;二楼住宅阳台外墙的外侧属于公用部分,并非由二楼住户所专有,不同意将广告牌拆除。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碍,拆除被告在其所属房屋二楼阳台外侧面树立的广告牌。  

   二、律师说法:本案应遵循公平原则

  双方争执的二楼阳台墙外空间利用权的问题,我国民事立法虽无明文规定,但二楼阳台外侧的横向可利用空间的利用权与二楼房屋所有权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形成了一种事实上不可分离的状态,如果取得了二楼的所有权,应当认为对相应的二楼阳台外侧的横向可利用空间享有利用权。被告所设置的广告牌虽未直接使用原告所购房屋二楼阳台的外墙,但对二楼阳台墙外横向空间进行利用时,显然妨碍了原告的正常使用,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四条的公平原则,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其裁判方向应属正确。

  由于我国法律尚未对空间权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对于空间权的所有、使用等等,仍须进一步探讨。就本案而言,对相应的二楼阳台外侧的横向可利用空间利用权应强调“合理利用”,即此种空间的利用必须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精神的,同时必须不违背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即应视为不合理可利用。

    三、法院判决:法院判决被告某某书店将原告阳台外广告牌拆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并非一般的不动产相邻关系之争,而是对二楼阳台墙外空间由谁利用之争议。虽然我国民事立法至今尚未明确规定空间权法律制度,但根据一般法理原则,同一幢高层建筑物中的不同所有权主体对各自墙外横向合理空间可以优先利用,他人不得妨碍。某某书店在其门面上方完全有足够的空间设置招牌和广告牌,并未达到非在二楼阳台外设置广告不可的程度。因此,由某某书店拆除广告牌以排除妨碍,合乎公平合理之精神,亦为一般人所认同。据此,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判令被告某某书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将设置在原告陈某二楼阳台外墙处的广告牌拆除。


北京房地产律师温馨提示:

房地产公司在从事开发经营活动时,应当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并具备完善的开发经营手续,不得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如果您遇到房地产问题,可以拔打免费房地产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地产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其他房产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一般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是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确定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十倍。由于政策的调整,可以将还款人的范围扩大到亲友。
如果您遇到房产问题,可以拔打免费房产法律咨询电话:,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房地产律师推荐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曾任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国际法律中心主任
资深房地产律师,拥有丰富房地产法律服务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5号院1号楼白云时代大厦A座14层

房地产案例相关咨询

北京房地产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房地产律师为您提供免费房地产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房地产律师为您提供房地产案例解读,房地产案例,房地产案例分析的相关案例、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法律常识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房地产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房地产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地产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房地产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