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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规定:
(1)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因不同的联营形式而有所区别:
①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法人型联营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合伙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合伙型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协作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联营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确有困难的,如法人型联营体已经办理了注销手续,合伙型联营体应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而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联营期限届满已经解体的,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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