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记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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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