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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开启 众筹平台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此文章帮助了1801人  作者:北京股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开启

日前国务院已牵头多部委联合召开会议,针对互联网金融制定了专项整治方案,而新浪财经获取了《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其中显示,将大力整治包括“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欺诈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违法违规开展业务”在内的八大重点问题,并且将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督查和评估。

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由证监会牵头制定方案,成立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各省级人民政府案整治方案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专项整治,建立风险事件应急制度和处理预案。

另外,方案中具体时间表也非常明晰,将分为摸底排查、清理整顿、督查和评估、验收和总结四个时间段,时间进度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统一。

其中,摸底排查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督查和评估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验收和总结工作2017年1月底前完成。

二、众筹平台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一)股权众筹平台如何防范刑事或行政法律风险

股权众筹目前是法律风险最大的一类众筹,也是未来发展空间最大的一类众筹模式,其最可能触碰的刑事法律风险是非法证券类犯罪。若有关违法行为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属于非法证券类行政违法行为,归属于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管辖和受理。

在目前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持积极开放的态度下,证券业协会已经发布了《私募版的股权众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相信不久后,证监会也可能会就公募版的股权众筹出台相关的监管政策。在目前政策尚未出台仍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本文认为,股权众筹可能会存在以下四条法律红线,针对这些法律红线应采取的相应防范措施也如下所示。

(1)第一条法律红线:在公募版股权众筹管理办法尚未出台之前,应当避开公募形式的股权众筹。不向非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这是指不能公开以劝诱、广告方式向不特定的对象(通俗地讲,就是漫无目标的不确定的对象)募集股份。若采取此方式招募股份,则与人数无关,即便有一位不特定的人通过此方式入股,也可能涉嫌擅自公开发行股份。不向超过200个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这是指即便采取一对一等私募方式向特定对象招募股份(通俗地讲,是采取点对点、一对一方式向熟悉的确定的对象招募股份),也不得超过200人,超过200人则涉嫌擅自公开发行股份。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股份。该条限制的是私募的方式,若采用该模式即构成擅自公募行为,该方式所起到的效果与第一条红线相同。

(2)第二条法律红线:严格审查融资方的融资信息真实性、合法性,既不与融资方串通,也不放任融资方发布虚假融资信息。对融资方身份及项目的真实性严格履行核查义务,不得发布风险较大的项目和虚假项目。对投资方资格进行审核,并告知投资风险。

(3)第三条法律红线:不得为平台本身公开募股,对股权众筹投资人的本金及收益不承诺、不担保。

(4)第四条法律红线:规范经营,不进行大额融资,不做资金池,不混业经营。具体如下。

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作为股权众筹平台,应做好需求两端的严格审查和限定,对投资人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并告知投资风险,只有经过注册且通过严格审核的投资人才具备资格,才可能看到投资方的项目。同样道理,平台需要对项目发布方的股东信息、产品信息、公司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要实地查看,做好法律、财务、商务三个方面的尽职调查。在需求对接上,每次只允许不超过200人的投资人看到推介的项目,具体的投资洽谈需要在线下以面对面的方式进行,为了避免人员过多和代持造成的问题,对选定的投资人采用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合投方式。通过严格的设定,避免触碰上述的四条法律红线。

(二)股权众筹平台如何防范民事法律风险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民事法律争议,在众筹模式设计及具体的交易流程设计上,要关注每一个细节,把每一个细节用相应的法律文本固化下来,避免因约定不明而发生争议。

(1)股权众筹规则设定明确、合理

作为股权众筹平台,应当设立好股权众筹规则,参与者必须遵守股权众筹规则,符合设定的规则,则众筹成功,反之则视为失败。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设立一个明确的合理的众筹规则关于众筹的成败。

(2)交易流程契约化

对于交易架构中涉及的任何一个利益相关者所参与的任何一个交易流程都要契约化,具体指将交易架构中相关交易主体之间涉及的交易形成合同关系,用合同条款固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使得各方法律关系清晰明确。能够在线签署的合同尽量全部在线签署,不能够在线签署的合同,应当在项目发起股权众筹之前,在线下完成线下有关合同的签署工作。

(3)交易合同电子化

对于上述交易形成的合同,若需要在线下完成的应当签署书面的纸质版协议,若需要在线完成的,应当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完成交易流程,并签署相关的电子合同,以确认电子档案或电了证据形成。为了保证数据真实及证据效力,可以引入时间戳及电子证书认证方法进行线上版合同的保全。关于电子合同问题,我国的《电子签名法》已经有明确详尽的规定。

(4)风险提示要详尽

对于融资方在平台发布的股权融资信息,一定要在线向投资人提示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以告知投资人慎重做出投资决策,对于相关提示,建议参考银行网银在线风险测评通知等流程和模式。

(5)对纠纷解决方式事先约定清楚

为了避免由管辖不明问题引发的争议,可在相关合同中直接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或者诉讼,或者仲裁,以避免由管辖不清晰引发的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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