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股权被查封,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2015年4月,某A与某B各出资40万元设立C公司,双方各占50%股份,法定代表人为某A。2016年3月,经某B同意,某A与某D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有的C公司50%股份转让于某D,转让价格为80万元,同时约定由某D出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某D支付股权转让款后,某A迟迟未履行股权变更手续,遂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某A与案外人E存有债权债务关系且已经法院判决,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已于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前裁定冻结了某A在C公司的股权。
法院意见: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也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约定的过户手续的履行不能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本身的效力,故该股权转让协议应为有效。
律师说法:股权被查封,转让合同并不一概认定为无效
北京高院2010年12月22日制定的《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试行)》第9条规定,出卖人擅自将已被有权国家机关采取了查封等强制措施的房屋转让给他人的,买卖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但相应有关国家机关或者申请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强制措施已经解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出卖人转让房屋后,有权国家机关对房屋采取了查封等强制措施的,不影响已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说明虽然在签订协议时转让标的被查封,但并不一概认定为无效。涉案股权转让合同并未违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股权转让的实质是股东资格或股东身份的转让。转让人基于股东资格的存在,有权将其有瑕疵的股东资格或股东身份转让给第三人。本案中,股权转让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经过磋商而形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只要符合公平自愿的原则,不违反法律禁止转让的规定,就应当自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是关于“股权被查封,转让合同是否有效?”的有关法律知识,希望这些知识对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担心自己在股权事项中还存在上述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