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解除权是否受期限限制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但该权利的行使不能毫无限制。行使解除权会引起合同关系的重大变化,如果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长期不行使解除的权利,就会使合同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当事人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因此,合同解除权应当在一定期间行使。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分为两种情况:
1、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行使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比如,如果当事人约定出现某种事由可以在一个月内行使解除权。那么在合同约定的事由发生一个月后,解除权消灭,当事人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而必须继续履行。
2、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非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或者违约一方当事人为明确自己义务是否还需要履行,可以催告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超过合理期限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仍然存在,当事人仍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所谓催告后的合理期限,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确定,作为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在收到催告后尽早通知对方是否解除合同。当事人对催告的合理期间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
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程序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法定解除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合同一方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下述情形下,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对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仍未履行;对方迟延履行或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拥有法定解除权的一方将解除通知书送达对方时,解除行为生效,合同即被解除。
约定解除权的行使:约定解除权是指合同一方根据合同中关于解除条件的约定,主张解除合同的权利。只有在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当事人才具有该项权利。拥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解除行为生效,合同解除。有些当事人可能在解除条件中附“期限”,我认为,这种期限实质上是解除合同的条件之一。
协商一致解除权行使:协商一致解除权是指合同双方经过沟通,对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该项权利双方当事人均拥有但受到对方当事人意志的限制。只要一方不同意,该项解除权就无法行使。通过该权利解除合同的行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时即可生效,合同解除。
需经审批或登记的合同解除:根据合同法第96条第2款之规定,某些合同解除需要经过批准、登记手续。比如,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向房产管理局备案;专利许可合同解除后,需要办理备案等;加工贸易等对外贸易合同,解除时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