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的义务
第一,移转赠与标的物的权利。赠与合同以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归于受赠人为直接目的,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赠与的财产贪污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赠与合同系无偿合同,因此,依照《合同法》第189条,赠与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瑕疵担保义务。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有如下两种例外。首先是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所谓附义务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另一个合同的内容, 而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因此,附义务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原则上,赠与人履地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后,始发生受赠人履行其所附义务的义务。
二、赠与人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赠与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客观上造成了赠与财产的毁损或者灭失,且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赠与人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过失是行为人违反其应尽和能尽的注意义务的行为的心理状态。根据过失的轻重程度,可以将其分为轻过失和重大过失:欠缺一个谨慎的人所应有的注意而致人损害构成轻过失;没有达到一个疏忽的人所能达到的注意程度而致人损害构成重大过失。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合同法规定表明,在因为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赠与的财产失去功效或者不复存在,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赠与人可以免除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但应当承担给赠与人带来的其他损失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