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出名公益捐款后反悔
2004年7月,某市遭遇百年不遇的幕雨、洪水。某电视台举办抗洪救灾义演,动员社会幕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这是企业做广告的好机会,遂协同其他股东商定,决定在演出晚会上举牌捐献。在电视台举办的杭洪救灾义演晚会上,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晚会现场,代表公司认捐10万元。此后,杭洪救灾的幕集单位每次打电话给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法定代表人以其经济发生困难为由拒绝履行,并以书面形式表明撤稍捐献。之后募集单位经过实际调查,发现某公司并未如其法定代表人所称的出现经济困难,而是有关负责人对当初的捐献反悔。寡集单位于是将某公司起诉至法院。
二、捐赠人是否有权撤销捐赠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不道德的企业利用救灾义演活动打广告,举牌认捐,事后又以种种理由推脱赠与。本案就是这样的一个典型案例。
根据《合同法》第188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是否构成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责任,应当依照赠与合同的情况加以区分。由于普通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享有撤销权,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不赠的选择权在于赠与人,受赠人只能等待赠与人的交付行为,而不能采取积极的行动催促赠与人尽快履行合同。因而对这类赠与合同,赠与人不给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也就不能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的财产,赠与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因其没有撤销权,在赠与人迟延履行或者不履行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时,即为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赠人也可以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的财产,赠与人仍不为给付的,受赠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仅由赠与人单方承担义务,当赠与人不履行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时,其责任也应当有所限制,而不像一般双务合同那样,在履行给付义务时还应当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其他损失。Kn同法》规定的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即不包括迟延利息和其他损害赔偿,而仅限于赠与财产的本身。结合本案,即募集单位可以根据K"同法》的规定,要求赠与人履行赠与义务,即交付赠与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