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第三方原因导致承租人违约
某化妆品公司有一批化学制剂要运往外地。某货运中心受某化妆品公司委托,承运该批化妆品化学制剂。为履行合同,某货运中心与某炼油厂签定协议,向某炼油厂租借罐车一辆,并同某运输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由某运输公司为其提供有驾驶资格和丰富经验的司机两名。运输该批化学制剂的油罐车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报废,两名司机重伤,货物损毁。经交警部门现场勘察认定,交通事故是由于天气寒冷、道路结冰和驾驶员在道路拐弯处未减速行驶造成的,驾驶员负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某货运中心将车辆损毁的消息及时通知了某炼油厂。某炼油厂要求某货运中心赔偿车辆损失并支付租金。某货运中心仅同意赔偿车辆损失,但不同意支付租金。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诉至人民法院。
二、承租人应否支付租金
《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铃同法》第121条中“第三人原因”的具体含义,以及本案情况可否归结为“第三人原因”。“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方本身并无过错,只是因第三人的行为,己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履约方对此仍构成违约。在此,主要应分析第三人的行为与违约行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并不要求合同履行方自身有过错,也不强调第三人的过错。当然,因当事人无法预料、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的违约结果,与第三人的行为无因果关系,此时违约方可依据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规则要求免责,《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对此也不适用。在本案中,某货运中心与某炼油厂之间依法成立车辆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某货运中心与某运输公司之间则成立劳务合同关系。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某运输公司的驾驶员在道路拐弯处未减速行驶,驾驶不当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由此可见,车辆损毁不属于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所致,且第三人运输公司的行为与违约结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所以,虽然某货运中心自己对车辆损毁没有过错,但仍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或者不支付租金。”该规定涉及租赁期间租赁物发生毁损、灭失时承租人的租金请求权追偿。根据《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偿损失,解决与第三人的纠纷。如果违约方与第三人有约定,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按照其与第三人的约定,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如果无约定,违约方可“依照法律规定”向第三人追偿。运输公司虽然对某炼油厂并不负有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但某货运中心向某炼油厂承担违约责任后,有权向造成其违约的第三人即运输公司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