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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合同中债务人玩“失踪”,债权人可否提前解除合同?

此文章帮助了311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债务合同中债务人玩“失踪”

刘某因购房而向付某借款1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取得房产证后归还借款本息。时隔1年后,付某得知刘某已在两个月前将新购的房屋过户给他人,但没有按约归还自己欠款,且全家下落不明。付某随后多次电话联系并找寻刘某住处均无果。付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提前解除与被告的借款合同,返还借款本金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将借款归还期限约定为“办理房产证后”,但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无故离开住所地下落不明且无法取得联系,系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还款义务,构成预期违约,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律师说法:

现实生活中,债务人为达到恶意逃债的目的而“玩失踪”的现象经常发生,由于受诉讼时效或借款期限约定等限制,往往给债权人主张权利带来很大麻烦。本案中,法院根据原告的举证,表明借款已实际交付,而被告已离开住所地并下落不明,而且经公告送达等方式均无法找到被告下落,这些行为足以表明其已不想再履行还款义务,完全符合预期违约的法律要件,故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并赔偿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适用预期违约制度维护自己合法权利时,应当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预期违约情形。比如借款合同等凭证要记载明晰、约定明确,否则将承担对己不利的后果。

以上是关于“债务合同中债务人玩“失踪”,债权人可否提前解除合同?”等问题的分析与回答,如果您还有疑问,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或者咨询我们专业的律师。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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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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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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