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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附期限的合同?

此文章帮助了237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案情介绍

2002年12月1日,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将房屋10间出租给李某开餐馆,每月租金人民币1万元。合同还约定,本合同自2003年1月1日起生效。合同签订后,李某要求张某于10日内将房屋交其使用,因张某的房屋腾空需要一定时间,直到2002年12月31日张某才将房屋交付李某使用。李某因装修花去1个月的时问,直到2003年1月底餐馆才开业。李某认为,因张某的原因致使其晚开业l个月,要求张某免收l个月的房租,而张某不同意免收房租,双方发生纠纷。

二、案件的问题

1、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合同是否为附期限的合同?

2、李某是否有权不交晚开业的房租?为什么?

三、律师解答

1、本问涉及附期限的合同问题。依《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期限到来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附款的合同。所附期限分为生效期限与终止期限。

所谓生效期限是指决定合同效力发生的期限。附生效期限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虽然已经确定,但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待期限届至时才发生效力。所谓终止期限是指决定合同效力终止的期限。附终止期限的合同,在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一直有效,而于期限届满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消灭。

本案中,张某和李某约定合同于2003年1月l日起生效,表明当事人双方约定了合同的生效期限,在2002年12月1日至2003年l月l日之前,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合同虽已成立,其权利义务关系虽已确定,但效力处于停止状态。故李某与张某之间的合同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2、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约定合同自2003年l月1日起生效,在2003年1月l日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生效。张某于2002年12月31日将房屋交付李某使用,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义务,未构成违约。装修使李某晚开业1个月应为李某的合理预计的范围,因此,李某应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租,其请求缺少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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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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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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