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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车惹纠纷 保险费、修车费谁来负担

此文章帮助了238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朋友借车惹纠纷

2011年,被告王某把原告朱某所有的一辆帕萨特轿车借走,一直未还,双方未约定借用期限。王某于2013年11月27日缴纳了交强险1370元,于2013年11月29日将该车辆维修,支付了维修费用11854元。

原告朱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立即返还自己的帕萨特轿车。被告王某称,借车是因为原告朱某欠自己钱,双方口头协议用车顶账。如返还车辆,原告朱某应给付自己修车费及保险费用共计15089元。

法院判决:保险费原告承担,修车费双方各负担50%

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某帕萨特轿车一辆;

原告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王某人民币7297元;

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保险费、修车费谁来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成立了未约定借用期限的借用合同,被告把属于原告所有的车辆借走,现原告索要,被告有返还义务。

被告在使用该车辆期间,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该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原告应对此进行偿还。双方未约定借用期间维修费用如何承担,因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在开车期间损害的维修费用,对该损失,原、被告应根据公平原则负担。

以上就是关于“朋友借车惹纠纷 保险费、修车费谁来负担”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朋友间需要借物借用的,最好事先规定好借用期限及费用承担方式。如果遇到类似纠纷,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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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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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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