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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两度转让 协议是否有效

此文章帮助了238人  作者:张美玲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渔船两度转让

2014年6月20日,被告勇某同原告邹某签订了渔船转让协议,将本案渔船以5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原告在2014年6月20日和2015年1月15日分两次将50万元人民币支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两份,但被告拒绝交付渔船,且不协助办理过户相关手续。原、被告签订转让协议时,涉案渔船登记在第三人丛某名下,被告持有渔船的一切原始合法手续以及被告同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协议书。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告、被告之间的渔船转让协议有效;确认辽大开渔***号渔船归原告所有;要求被告及第三人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转让协议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现原、被告之间关于辽大开渔***号渔船的转让《协议》并无违法之处,且第三人与被告之间关于辽大开渔***号渔船的转让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又都同意转让,故原、被告之间关于辽大开渔***号渔船的转让行为成立,该《协议》合法有效,辽大开渔***号渔船应归原告所有,被告及第三人应及时协助原告办理辽大开渔***号渔船的变更登记手续。

律师说法:协议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原告邹某与被告勇某签订的渔船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具有上述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原告邹某有权依据此转让协议向被告勇某主张办理过户手续。

以上就是关于“渔船两度转让 协议是否有效”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无锡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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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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