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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债权 是否要征求债务人同意

此文章帮助了227人  作者: 张美玲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转让债权

2012年1月6日,被告张某向第三人李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均未约定。2012年5月,第三人向被告催要欠款。2013年10月20日,第三人李某向原告徐某借款人民币14万元,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均未约定。2015年2月11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第三人李某将对被告张某的5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签协议的过程中,被告在场,并表示不同意转让。

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在该债权转让协议通知到被告张某后,构成了法律上的债权转让关系。原告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向被告张某催要借款,被告张某未予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被告抗辩称已将欠款还清,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对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认可,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借款均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请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时间自2015年2月1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请求的期间及利率计算标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是否要征求债务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本案中,徐某与李某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且徐某与李某已将债权转让告知了张某,履行了通知义务,不需张某同意债权转让已发生效力。

以上就是关于“转让债权 是否要征求债务人同意”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果遇到类似纠纷,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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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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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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