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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名称与内容相矛盾的合同

此文章帮助了235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2003年12月,李某与陈某签订《房屋购买租赁协议书》。合同约定,陈某购买承租李某自建房屋一栋,购买承租期限为常年,陈某享有常年使用权,直至该房屋被征用或拆除为止,房屋产权面积归陈某所有。协议签订后,陈某给付李某人民币280000元,李某出具的收款收据上载明为房款。现双方就合同的性质产生争议,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李某与陈某签订《房屋购买租赁协议书》的性质为房屋买卖合同

律师说法:

那么李某与陈某签订《房屋购买租赁协议书》,性质到底属于什么?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看:

1该《房屋购买租赁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一般来说,认定合同性质既要看合同名称,更要看合同内容;当合同内容互相矛盾时,要根据合同中是否有特别约定以及当事人的实际履行情况,综合认定合同性质。

2、虽然该《房屋购买租赁协议书》名称与内容之间互相矛盾,但协议中特别约定了“房屋产权面积归陈某所有”。该约定的含义已经改变了合同的性质,实质上体现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

3、该《房屋购买租赁协议书》的履行情况是认定协议性质的重要因素。协议签订后,陈某给付李某人民币280000元,李某出具的收款收据上载明为房款。按照人们日常的生活经验来分析判断,房款显然不同于租金。前者体现了买卖合同性质,后者体现了租赁合同性质。

4、从交易习惯来看,如果是租赁合同的话,租金一般是按月、季度或年分期结算,而不是一次性结算完毕。再者,租赁的最长期限为20年,不可能约定为常年。

综上,根据该《房屋购买租赁协议书》的特别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应当认定该《房屋购买租赁协议书》的性质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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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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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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