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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存折但未告知密码该赠予是否成立?

此文章帮助了263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陈某于婚前将一张20000元的定期存折交给了王某,当时表示将这笔存款赠与王某,王某也欣然接收,但陈某未告知密码。结婚几个月后,因夫妻感情不和,陈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所持存折上的2万元存款归自己所有。而王某认为,该存折是陈某的婚前赠与所得,存款应归其所有。

法院判决:

第一种意见认为,现行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赠与合同视为实践合同,必须将标的物实际交付,赠与合同才成立并生效。本案中,原告陈某没告诉被告王某存折密码,被告王某实际上无法取得该20000元存款,故赠与合同并未生效,王某不能取得该20000元存款的所有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赠予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目前还存在很大争议,原告陈某已经对被告王某实施了赠与财产的行为,被告也进行了接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该赠与行为依法成立并生效,该赠与存款应当归被告所有。

律师说法:

笔者对以上两种观点均不完全赞同。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有关赠与合同概念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规定,“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根据以上规定,赠与合同的成立仅需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无偿转移财产意思表示一致, “一诺即成”,故笔者认为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所以双方的赠与行为依法成立并生效。

对于双方争论的赠与存款应归谁所有,关键应看原告能否行使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陈某将所赠与的存折交与王某,但未告知其密码,王某虽然持有存折,但实际上仍无法取得该20000元存款。

因此,陈某赠与的存款应视为未交付的财产,其所有权仍归陈某所有,并没有发生转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回赠与,故原告陈某完全可以行使撤销权,以取回其赠与的财产。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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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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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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