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小区停车竟被砸 物业拒绝赔偿诉法院
2015年王先生购买奥拓轿车一辆,并在小区物业公司的停车场停车。王先生预先将费用交存入其持有的智能卡内,并凭此卡刷卡交费进出小区。停车场临时停车收费标准为:一小时内免费,每天最多收费3. 5元。2017年1月,王先生去停车场取车时,发现汽车后挡风玻璃窗被砸,其后修车支付修车费480元。
因停车场摄像头损坏并不可查监控录像,王先生便去找小区物业理论,但小区物业称王先生支付的停车费用只是车位租用费和车位服务费,不含车辆保管费。业主与小区物业并未签订书面的车辆保管协议,车主将车辆停在被告管理的停车场内,但车辆仍在车主的控制之下,由车主实际保管,不能认定车主停放车辆的行为是交付保管物的行为,双方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拒绝赔偿。于是王先生将小区物业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业主获赔偿
案件审理中,法院认为:王先生作为业主,与小区物业之间构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王先生将车停放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内,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被告应为原告提供车辆停放管理服务,且原告在停车场内临时停车时按规定向被告交纳停车费,被告关于该费用为车位租用费、车位服务费而非车辆保管费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被告负有采取措施防范原告车辆受损的物业服务合同义务。
律师说法:小区物业附有防止车辆损害义务
《合同法》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
停车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收取停车费的,应达到以下要求: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
小区业主与小区物业之间实际构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如为车辆停放管理为小区物业的服务内容,如遇上述情况,提醒业主可以根据《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小区物业未履行制止损害停放车辆义务为由,要求物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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