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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未取得许可证 首付款如何追回

此文章帮助了247人  作者:张美玲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房地产公司未取得许可证

2013年12月9日,原告刘某与被告签订《选房认筹书》,约定“原告向被告申购由被告开发的“某某”项目1栋A单元401号住宅房源,建筑面积约132.88平方米、单价为2910元/平方米、总房款为386681元,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后,选房确认书自行作废,具体以《商品房购销合同》之内容执行。”《选房认筹书》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纳选房认筹金11万元。被告自开发建“某某”项目至今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告为追索已付认筹金,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被告返还首付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选房认筹书》属预约合同,本案为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被告从开发“某某”工程项目至今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此,《选房认筹书》依法无效。被告因该合同收取原告选房认筹金11万元,应当予以返还;同时,因被告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故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损失,因此,原告利息的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首付款如何追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刘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选房认筹书》,因某房地产公司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同无效。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故刘某有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某房地产公司主张返还首付款及赔偿利息。

以上就是关于“房地产公司未取得许可证 首付款如何追回”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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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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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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