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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贷款联保协议 因他人未还款被扣划存款是否合理

此文章帮助了319人  作者:张美玲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签订贷款联保协议

2011年6月2日,原告王某及配偶孙某某、张某某及配偶崔某某、张某海及配偶苏某某、邱某某及配偶鄢某某组成小额贷款联保小组与被告某银行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声明与承诺:…我们若不能偿还某银行的贷款,某银行可以从我们在储蓄机构的存款账户、汇款中进行扣划。约定:第二条从2011年6月2日起至2013年6月2日止,甲方(被告)可以根据乙方(原告等四人)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不超过人民币100000元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不超过400000元内发放贷款。第五条乙方任一成员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和乙方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乙方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2年8月2日,被告与张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10月2日。到期后,张某某未还款。被告多次向张某某及原告等保证人索要欠款。2017年3月20日,被告将原告存在被告账户内的存款52000元,扣划偿还了张某某的50000元借款及利息。原告王某认为,被告某银行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扣划原告账户内的存款,该行为违反了双方的储蓄存款合同的约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款应返还给原告。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等人与被告某银行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自觉遵守。该协议书第二条约定从2011年6月2日起至2013年6月2日止,被告可以根据原告等四人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不超过人民币100000元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不超过400000元内发放贷款。张某某是原告等四人小额贷款联保小组的成员之一,且贷款金额未超过协议第二条单一贷款不超过100000元的约定。另外协议第五条约定原告等四人任一成员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和原告等四人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原告等四人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此条规定,张某某再次在被告处贷款,不需要原告等四人再次办理保证手续,即应承担保证责任。张某某再次贷款50000元后,未在约定时间即2013年10月2日还款,张某某及原告等保证人有义务偿还此款。被告多次向张某某及原告等保证人主张权利,虽未找到张某某及原告本人,但被告有证据证实在保证期间内向原告主张权利的事实,故被告于2017年3月20日扣划原告的52000元用于偿还张某某的贷款并无不当。原告称是被告擅自扣划其在被告处的存款,因双方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中约定,贷款人(我们)若不能偿还某银行的贷款,某银行可以从贷款人(我们)在储蓄机构的存款账户、汇款中进行扣划。被告扣划原告的52000元存款,是符合双方的约定,而不是擅自扣划。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存款52000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因他人未还款被扣划存款是否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王某等人与某银行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协议书中约定,若不能偿还银行的贷款,银行可以从储蓄机构的存款账户、汇款中进行扣划。故某银行划扣王某的52000元用于偿还张某某的贷款并无不当,王某无权要求银行返还该财产。

以上就是关于“签订贷款联保协议 因他人未还款被扣划存款是否合理”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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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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