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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不成成功 是否能要回定金

此文章帮助了289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王某与加盟代理北京市xx公司的ss-itv,t19等产品,成为安徽省的省级代理商。王某多次考察后,当场交纳定金5万元以表明代理的诚意和态度。其后,王某要求北京市xx公司到安徽省现场测试产品的功能,发现其产品均不具备其口头宣传的功能,在更换多个地点之后,产品性能仍然不尽人意。王某遂萌发不愿代理的想法,但是又担心已缴纳的定金无法收回,于是咨询本律师。

法院判决:

一、判决北京市xx公司返还定金5万元整;二、由北京市xx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律师说法:

虽然已缴纳定金,但双方并未签订正式的代理合同,建议王某要求对合同的条款进行磋商,要求对反将其所承诺的产品功能等重要合同条款明确在合同中,以做好后续的维权准备。如果双方就拟签订的合同条款不能达成一致的话,则根据民法基本原理,你有权要求对方如数退还定金。

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乙方不得将自己的一直强加给另一方。本院认为,定金交纳后,双方进行磋商,基于各自利益考虑,无法对主合同条款达成一致,致使主合同不能订立,系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不属于定金合同的违约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已付定金应当予以返还。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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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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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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