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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房屋无法进行餐饮注册 租赁协议能否解除

此文章帮助了320人  作者:张美玲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租用房屋无法进行餐饮注册

2016年5月,吴某与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吴某自张某处承租房屋一间,用于餐饮经营,年租金20万元,押金4万元。双方还约定“原告租赁该房屋开办餐厅,因该房屋用途为住宅,不能进行餐饮注册,被告须保证原告租赁期间能够正常经营,如因相关部门不准原告经营,或被告单方面解除合同,被告须退还原告已交房租、押金并另外承担原告装修损失15万元整。”合同签订后,吴某向张某支付租金、押金及转让费共计17万元,其向吴某交付了房屋。吴某对×房屋进行改造后,因无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始终无法正常经营,且投入的其他支出8万元也付之东流。吴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返还吴某已支付的租金10万元、押金4万元及转让费3万元,共计17万元;3.赔偿吴某装修损失15万元、其他损失8万元。

法院判决:租赁关系解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吴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守。张某所主张的无效条款,既不属于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亦不属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而是双方对合同权利义务的协商约定,故本院对张某主张条款无效不予采信。按照合同约定,张某应当保证房屋能用于餐饮经营,现相关部门下达停业通知,吴某租赁该场地用于餐饮经营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吴某据此短信通知张某解除合同,张某收到短信后在一定期限内未提交异议,故双方合同于2016年8月12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关于赔偿责任和费用返还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无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因相关部门不准吴某营业的情况下,张某须退还吴某已交房租、押金并另外承担吴某装修损失15万元整。现吴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张某已收取房租,故张某仅需退还押金并赔偿装修损失15万元。综上,吴某要求张某退还房屋押金并赔偿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吴某要求张某退还房租和转让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无合同和法律规定,且考虑到吴某租赁住宅用于餐饮经营的过错、损失所指物品的非添附性及吴某就损失的举证,本院对其主张的其他损失不予支持。基于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及合同的约定,吴某若支付了房租张某应返还,故张某要求吴某支付房屋租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张某未提交玻璃房的审批手续,亦未提供玻璃房的原始状态;另,张某不是玻璃房的实际建造方,在其与吴某的租赁合同中亦不包括该部分,故本院对其要求张某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租赁协议能否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

本案中,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该房屋开办餐厅,因该房屋用途为住宅,不能进行餐饮注册,被告须保证原告租赁期间能够正常经营,如因相关部门不准原告经营,或被告单方面解除合同,被告须退还原告已交房租、押金并另外承担原告装修损失15万元整。按照该约定,被告张某应当保证房屋能用于餐饮经营,现由于相关部门下达停业通知,吴某租赁该房屋无法实现用于餐饮经营的合同目的,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已成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吴某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以上就是关于“租用房屋无法进行餐饮注册 租赁协议能否解除”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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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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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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