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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不付租金 能否将夫妻共同起诉

此文章帮助了413人  作者:张美玲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承租人不付租金

马某与张某有多年的设备租赁关系。从2013年上半年开始,张某陆续从马某处租赁钢管、扣件、顶托、套筒等建筑设备,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每次租赁设备均由张某在马某的出库单上签字认可。2015年8月5日,经双方结算,张某尚欠马某租金58150元,由张某向马某即时出具欠条,该欠条载明“欠到马某钢顶托及套筒现金共计人民币伍万捌仟壹佰伍拾元整,于2015年8月底结清”,之后,张某未按约定期限还款,马某经多次催讨未果,故将张某、吴某夫妇共同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与张某之间的设备租赁关系真实、合法,依法受法律保护。张某欠马某租金5815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马某要求偿付,依法应予以支持。马某要求张某按月利率1%计算承担从逾期付款之日起的违约金10467元,因双方当事人对违约金的承担及计算标准均没有约定,考虑张某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本案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至三年期中长期贷款年利率6%的基准上加收40%的罚息利率(8.4%)标准计算为宜,起算时间应为约定还款日(2015年8月底)次日。吴某不是该设备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在本案中不宜认定张某所欠马某租金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故马某以该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吴某承担还款义务无法律依据。

律师说法:能否将夫妻共同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马某与张某签订的设备租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承租人张某未按时支付租金,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吴某的责任问题,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即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对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均不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设备租赁协议的签订双方是马某和张某,吴某不是该设备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故法院对马某要求吴某承担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以上就是关于“承租人不付租金 能否将夫妻共同起诉”的案例介绍,如果遇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为您排忧解难。

杭州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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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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