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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中你最容易忽略的小事

此文章帮助了338人  作者:张林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例简介:签订购房合同要仔细,及时履约

2013年7月31日,某公司与陈某、毕某签订了《内部认购协议书》。2016年10月28日,某公司(甲方)与毕某(乙方)又重新签订了《某·兰亭认购协议书》。双方约定:“乙方(毕某)购买甲方(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兰亭”小区G1号楼1单元301室,建筑面积100.18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3607.35元,总价款为361384元。乙方于2016年10月28日前支付房屋首付款211384元,按揭贷款金额为15万元。乙方未按本约定时间交足首付款或者购房全款的,甲方有权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收取乙方所购房源总价的10%的违约金。房屋交付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最终以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毕某于2016年10月28日给付某公司首付款211384元,未交付剩余的15万元房款。2016年7月13日在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情况下,陈某、毕某对“某·兰亭”小区G1号楼1单元301室进行了装修。

法院判决:被告属于违约,应支付利息、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2016年7月13日,陈某、毕某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应视为对该房屋的转移占有及交付使用。故毕某应在房屋交付时,同时履行付款义务。毕某抗辩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入住条件,可另寻其他途径进行救济,故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纳。毕某逾期履行付款义务,属违约,故某公司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某公司已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再主张违约金36138.40元损失,系重复计算损失,故对违约金36138.40元不予支持。因陈某不是本案合同的相对人,陈某没有向某公司给付房款及支付利息的义务,故陈某不承担合同责任。

判决如下:一、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白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15万元。并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房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二、驳回白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陈某的诉讼请求;三、驳回白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买房子是大事,不可忽略合同小细节

1、买房子和房地产开发商签合同时,一定要认真仔细看好合同,必要时要相关合同法律师来帮助审视合同,看有没有规定不详细的地方或者格式条款,以免对约定不明确的地方发生争议,此案之所以发生,很大因素是因为购房合同规定有不清楚的地方,正是因为合同签订不详细有了不清楚的地方,毕某和房地产开发商才有了纠纷。

2对于购房合同,签订后一定要认真履行,有疑问及时向律师寻求帮助,本案中,被告自认为因房屋不合格就可以不履行合同是错误的,既然合同没有特别约定,那么毕某和房地产开发商就应同时履行合同,而且毕某不应该单方面自主决定不履行。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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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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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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