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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合同延迟履行怎么办

此文章帮助了302人  作者:张林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例简介:不履行合同被诉至法院

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7月8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位于松桃县东城新区滨江花园B区9号楼一层103号商铺,面积共计52.54㎡,月租金35元∕㎡,租赁期限自2013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止。被告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一次支付半年的租金,从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之次日起计算租金的时间,被告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支付第一个半年的租金;其余每个半年的租金,被告应当在每个半年的第一个月的五日前支付。被告以35元∕㎡∕月的标准在支付原告第一个半年(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10月30日)的租金之后,至今未支付剩余租期(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的租金。原告2014年2月20日书面告知被告于2014年2月25日前支付所欠的租金,被告没有办理。《商铺租赁合同》第十三条第四款约定,乙方(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商铺;1、不支付租金或者不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超过30日的;2、欠缴各项费用超过1000元的;《商铺租赁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约定“乙方(被告)有商铺租赁合同第十三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导致合同解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乙方(被告)应按所欠租金的100%另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被告没有向原告缴纳保证金,欠原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的租金共计人民币12872.3元。

法官判决:解除合同、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一、解除原告甲公司与被告罗某于2013年7月8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

二、被告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甲公司位于松桃县东城新区滨江花园B区9号一层103号商铺;

三、被告罗某支付原告甲公司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的租金共计人民币12872.3元;并支付原告甲公司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合计人民币14872.3元,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生效合同及时履行,否则会有解约、违约风

1、《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7月8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且权利与义务关系具体明确。所以《商铺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2、《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法》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2014年2月20日,原告书面告知被告于2014年2月25日前支付所欠的租金,被告也没有履行,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的租金共计人民币12872.3元(35元∕㎡∕月×52.54㎡×7个月)

3、《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以及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的约定,合同解除,被告应归还商铺。

以上就是遇到生效合同延迟履行怎么办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合同法方面的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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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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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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