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合同约定不明确,谁来承担损失引发纠纷
2009年7月23日,赵某在唐河县上屯乡叶某处选购小麦99.3吨,约定每市斤0.775元,先预付货款40000元,由叶某送至宝丰县某粮库交货,运费由赵某负担。当日,叶某将这批小麦分三车运往宝丰,和原告赵某一起做此批货物交易的祝某在宝丰告知,因粮库货满,暂时不能接收,于是赵某要求变更交货地点。因双方协商未果,叶某车辆在宝丰滞留三天后,又不能按原约定交货、付款,叶某于7月26日下午又将三车小麦拉回唐河他处销售。叶某为此实际垫付运费17900元,粮价又有所下跌,之后仅退回赵某预付货款4500元。后双方为此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赵某将叶某诉至法院,请求返还预付款。
法院判决:损失由双方共同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进行合同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双方经协商,就小麦买卖合同的数量、价款、履行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成立,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各自履行相应义务。但在履行过程中,赵某告知因粮库原因暂无法履行,而未提供证据;在赵某方要求变更交付地点时,双方互不信任,致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因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均未预见此情况发生并就此作出约定,又不能就继续履行达成协议,对合同履行不能均负有责任。因合同未能履行,各自预期利益及损失不能确认。造成的运费损失应平均分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分析: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如何归责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上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本质和核心内容。《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该规定即是关于合同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在本案中,合同双方经协商,就小麦买卖合同的数量、价款、履行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成立,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各自履行相应义务,但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明确约定若合同未履行,则损失由谁来承担,归责方式较为模糊。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该案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过错,故损失共同承担。更多合同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合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