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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约定损失责任 当事人共同承担损失

此文章帮助了472人  作者:杨再坤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件详情:合同约定不明确,谁来承担损失引发纠纷

2009年7月23日,赵某在唐河县上屯乡叶某处选购小麦99.3吨,约定每市斤0.775元,先预付货款40000元,由叶某送至宝丰县某粮库交货,运费由赵某负担。当日,叶某将这批小麦分三车运往宝丰,和原告赵某一起做此批货物交易的祝某在宝丰告知,因粮库货满,暂时不能接收,于是赵某要求变更交货地点。因双方协商未果,叶某车辆在宝丰滞留三天后,又不能按原约定交货、付款,叶某于7月26日下午又将三车小麦拉回唐河他处销售。叶某为此实际垫付运费17900元,粮价又有所下跌,之后仅退回赵某预付货款4500元。后双方为此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赵某将叶某诉至法院,请求返还预付款。

法院判决:损失由双方共同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进行合同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双方经协商,就小麦买卖合同的数量、价款、履行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成立,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各自履行相应义务。但在履行过程中,赵某告知因粮库原因暂无法履行,而未提供证据;在赵某方要求变更交付地点时,双方互不信任,致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因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均未预见此情况发生并就此作出约定,又不能就继续履行达成协议,对合同履行不能均负有责任。因合同未能履行,各自预期利益及损失不能确认。造成的运费损失应平均分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分析: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如何归责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上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本质和核心内容。《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该规定即是关于合同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在本案中,合同双方经协商,就小麦买卖合同的数量、价款、履行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成立,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各自履行相应义务,但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明确约定若合同未履行,则损失由谁来承担,归责方式较为模糊。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该案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过错,故损失共同承担。更多合同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合同律师。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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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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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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