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大学生能够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我国《劳动法》既没有明确地将兼职大学生纳入保护,也没有明确地排除。那么,兼职大学生能否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应该包含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我国《宪法》第42条赋予了公民平等的劳动权利能力。我国劳动法对于劳动行为能力的要求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劳动者需符合法定的年龄标准;第二、劳动者需达到体力标准或健康标准;第三、劳动者的智力条件符合标准;第四、劳动者具有人身自由。
综上,我们不难发现,现在的高校大学生均具备了以上四个条件,大学生可以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大学生兼职受劳动法保护
即使大学生有能够成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但是大学生兼职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还需要具体分析。调查结果显示有32.7%的大学生从事过家教辅导等类型的兼职,这种兼职建立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应属民法的调整范围。但是,有高达52.3%的大学生从事过餐饮服务类。这种兼职的一方主体正如富士康,肯德基,麦当劳等符合《劳动法》第2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标准,而且双方关系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应该认定为是劳动关系,属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我国相关立法指出,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满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三个条件的,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大学生在从事兼职劳动的过程中,多数情况下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劳动合同,要主张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大学生可以通过工资条,考勤表,工作服等完成举证。然而由于社会经验和法律知识的缺乏大学生往往不重视证据的保存或者由于工作的临时性特点根本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律师建议, 兼职大学生要做好证据的保存工作,才能充分主张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更多合同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