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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票员看见乘客被盗未提醒 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259人  作者:杨再坤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件详情:售票员未提醒乘客被盗是否承担责任引发纠纷

李某乘坐某运输公司的班车去往省城,当到达目的地刚要下车时,售票员张某对其说道:“你的钱包被盗了。”李某一看果然背包已被划破,钱包连同里面的4000元现金不见了,李某很是气愤,质问张某既然看到小偷行窃却为何不提醒。张某称担心小偷报复故未提醒。李某遂向公安报了案,并向法院起诉张某及运输公司,要求赔偿其损失。

法院判决:应由运输公司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应由运输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其职责是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事实上乘客李某及其行李与财物被小偷在公交车上偷走,并未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由于售票员工作上的过失导致旅客财物被偷走,运输公司并未尽到将旅客安全送到目的地的义务,故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运输公司应尽到安全运送旅客的义务

乘客李某与运输公司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客运合同是承运人与旅客关于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合同。根据运送工具的不同,客运合同可分为铁路客运合同,公路客运合同,水路客运合同,航空客运合同等,客运合同一般采用票证形式,如车票,船票,机票等。本案显属公路客运合同,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旅客李某及其行李安全运送至目的地。律师认为,在本案中,乘客李某在车上被盗4000元现金,是为事实,已为售票员亲眼目睹被盗所证实,运输公司未能将乘客李某及其随身物品安全运送到目的地,已经违约,应为其违约承担责任。更多合同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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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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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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