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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原料毁损 定作人能否要求赔偿损失

此文章帮助了294人  作者:张美玲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加工原料毁损

2014年5月13日,卢某将购买29.68吨废棉(色棉、车肚棉),交付林某经营的废棉加工厂作梳棉加工,双方约定加工费为每吨780元。2014年6月18日,该厂发生火灾,造成上述货物部分损毁,双方因损失赔偿发生争议,卢某诉至法院,要求林某赔偿损失124656元。

法院判决: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与林某之间存在加工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承揽人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卢某交付给林某加工的废棉被烧损毁,林某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尚存货物经双方协商已作出处理,并已由卢某拉回,数额为(140斤/包×230包)÷2000斤/吨=16.1吨,则卢某货物受损部分为29.68吨-16.1吨=13.58吨,折款为57036元(13.58×4200),林某应予赔偿。

律师说法:定作人能否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卢某与林某之间订立的加工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卢某交给林某加工的原料在林某的保管加工过程中毁损,承揽人林某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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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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