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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购房意向书是否有法律约束力

此文章帮助了298人  作者:杨再坤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件详情:购房意向书是否有法律约束力引发纠纷

2014年1月4日,程某与北京金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意向书》,约定程某向北京金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购买北京市朝阳区房屋,价格为300万元,分别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10万元,于2月20日前支付100万元,于7月3日前支付190万元,并由金实公司协助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程某向金实公司支付了前两笔购房款共计110万元,在第三笔款项约定支付日之前,程某无法与金实公司取得联系,导致双方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程某多次联系金实公司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定金实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成立

法院认为,程某与金实公司签订的协议虽然名为“房屋买卖意向书”,但其实际内容已经包含标的房屋基本情况、价款数额以及价款支付方式等合同基本内容,且金实公司已经先后收受程某支付的定金及购房款共计110万元,因此法院认定该意向书性质为房屋买卖合同,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关系,并在此基础之上判决买卖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最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买卖意向书》已经具备合同的主要内容,可以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因此判决程某支付剩余购房款,金实公司协助程某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说法:购房意见书性质分析

一般来说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意向书”的性质应当为预约,即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预约与本约不同,具体到房屋买卖领域来说,当事人只能依据购房意向书等预约合同请求与对方签订本约合同,即房屋买卖合同,而不能直接依据预约来请求对方履行买卖房屋的义务。但预约和本约不能仅从名称上来判断,如果当事人在购房意向书中已经就标的、价款、数量、支付方式等合同主要内容达成一致的,即可认定为买卖合同。本案中,程晖与金实公司签订的协议虽然名为“房屋买卖意向书”,但其实际内容为房屋买卖合同内容,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关系。律师提醒您,合同双方来说,与签订“购房意向书”“预购书”“价格协定书”等协议时也应当小心谨慎,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意向书就不具有买卖合同的效力。更多合同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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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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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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