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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只向担保人主张权利,遭到拒绝

此文章帮助了337人  作者:王忠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债权人只向担保人主张权利,遭到拒绝

2014年1月17日,借款人王某向安某借款6万元,约定利息按月利1.5%计算,并约定此笔借款到2015年1月17日还清,由刘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借款人王某涉嫌犯罪在监狱服刑,因此依法起诉,要求刘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立即给付人民币6万元,并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3500元(60000元×1.5%/月×15月),余下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执行终结之日,诉讼费用由刘某承担。刘某辩称:当时自己是给王某向安某的借款提供担保了,但是这笔款应该由王某偿还。

法院判决:不支持被告抗辩理由

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对债务人王某向原告安某的借款本金6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对债务人王某向原告安某的借款利息(利息计算至2015年4月18日为13500元;2015年4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利息按借款本金6万元、月利率15‰另行计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638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律师说法:担保人应当偿还债务,偿还后可行使追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本案中的安某可以向债务人王某主张债权,也可以向担保人刘某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约定的为刘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以刘某应当在安某的权利主张下承担全部的责任,偿还之后可以向王某追偿。连带担保能够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双重的保障,此时的担保人责任也是比较大的,所以提供担保要慎重。

以上就是关于“债权人只向担保人主张权利,遭到拒绝”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提供担保要慎重选择,因为每一份承诺意味着一份责任,切莫随意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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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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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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