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房屋买卖交付定金后,拒绝签约应当怎么办
2015年4月6日,经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介绍,陈某与胡某签订《不动产买卖意愿书》,约定:买卖双方在2日内签订《XXX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当日,陈某收取胡某定金2万元。同月8日,陈某未依约到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处签约。同月18日,胡某与陈某到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处,胡某要求陈某继续履行合同或双倍返还定金,陈某要求退还2万元定金、赔偿原告100元。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故起诉要求陈某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万元。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陈某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胡某定金共计人民币4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律师说法: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陈某与胡某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恪守履行。定金是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约定义务的履行采取的措施,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现陈某收取胡某的定金,陈某却未依约履行签订购买房屋合同的义务,并且无意愿将房屋卖给胡某,属于对预售合同的违约,应当向胡某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的定金是立约定金,是指在合同订立前交付,目的在于保证正式订立合同的定金。现实生活中这种立约定金是非常常见的,尤其是出现在大宗货物或者不动产的买卖关系中,能够实现双方当时人彼此之间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从而保证能够顺利的完成交易。给付定金后,双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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