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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楼里办托管被起诉

此文章帮助了238人  作者:王忠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将住宅租给托管机构 邻居要求搬离

2016年4月,张三发现邻居李四将房屋出租给了一家托管机构。每天中午12点到2点,下午4点半一直到晚上8点,对门便是孩子的吵闹声,跑跳声,严重影响了自己的休息。张三几次找该托管机构理论未果。张三又找到李四,李四以将房屋已经出租为由,搁置未果。因张三所在的小区是老旧小区,无物业公司管理,张三只得又找到居委会处理。居委会联系李四调解未果,托管机构也以合同在有效期为由,依旧营业。张三无奈,只得将李四和托管机构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托管机构搬离,恢复房屋住宅用途。

法院判决:支持张三的诉求 托管机构限期搬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四将房屋出租给托管机构,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该行为应当经过利害关系人张三的同意。法院判决,托管机构搬离,恢复房屋住宅用途。

律师说法:住宅改成经营性用房应当经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1.业主将住宅改成经营性用房,应当经利害关系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利害关系的业主应按照相关法律认定,本栋建筑物内的业主,无需举证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即可认定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本案中,张三显然属于利害关系的业主,完全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李四、托管机构改变了房屋住宅用途,未征得张三的同意,应限期搬离。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侵害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尽可能减少损失。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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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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