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境外理财亏损 投资人要求赔偿损失
张三在某境外理财平台公司代理人李四的推荐下,成为该平台网站的注册用户。该理财平台系由注册在境外的公司运营,未获得国内监管机构批准在境内开展外汇交易。张三向其账户投入资金5,600余美元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杠杆比例为1:500。张三与李四通过往来邮件订立《共同投资协议》,约定张三为账户资金出资人,李四负责实盘操作,投资账户产生盈利的分配比例为张三占70%,李四占30%,李四承担交易带来的账户亏损责任。同时,张三向李四告知了账户交易密码。之后,张三账户频繁操作,本金发生了5,100余美元的损失。张三为账户亏损之事至李四公司交涉,李四自认其从甲某的交易中累计获得约900美元佣金。张三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四赔偿投资损失5,100余美元(折合人民币31,000余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及费用。
法院判决:仅支持赔偿部分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共同投资协议》中约定投资所用账户为张三境外理财平台账号,该平台未进行过登记、备案手续,合同无效。依据双方在合同中的过错,李四应承担张三本金损失人民币19,000余元;驳回张三其余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合同条款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2.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本案中,《共同投资协议》中约定投资所用账户为张三境外理财平台账号,该平台未进行过登记、备案手续,故张三账户从事的外汇保证金交易并不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要求,《共同投资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关于合同无效所致的法律后果,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李四作为境外理财平台公司的代理人,有更丰富的金融投资经验和更专业的知识能力,应当清楚涉案交易为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但仍继续鼓励张三从事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并从中获得佣金,具有较大过错。就张三而言,其理应在投资前谨慎了解外汇交易是否合规、有无交易风险,但未作充分了解即贸然委托李四操作账户从事违法交易,自身也具有过错。法院在综合考虑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后,对李四应承担甲某资金损失的金额作出了认定。
由于合同条款复杂,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尽可能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