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土地互换协议引纠纷
张一和张二系同胞兄弟。2010年6月,二人因家务引起纠纷。2010年6月19日,其二人和父母在其舅父姑表亲戚和本村干部等人的调解下,由本村教师赵丙执笔签订包括承包地互换在内的家务协议一份。签订协议时,张一为户主,张一长在部队服兵役,张一次子已结婚成家。张一、张二及其父母和证明人均在协议上签了字,张一与张二也各自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商水县西环路于2013年3月动工修建,从原张一互换给张二耕种的承包地西侧经过;章华台路于2013年6月动工西扩,从该地北侧经过。2012年3月2日,张一长子、次子、张一妻起诉至商水县人民法院称,2010年6月19日,张一和张二签订的承包地互换协议,未经三原告同意,擅自处分了属于三原告与张一共有的承包地经营权,请求确认张一、张二所签协议无效。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张一、张二签订的家务协议是在其亲属和村干部调解下签订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商定时张一次子、张一妻均在场,虽张一长子因服兵役未在场,但其父张一作为户主,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家务协议为合法有效协议,且该协议已实际履行两年多。故张一长子、次子、张一妻以张一、张二恶意串通,张一受胁迫、其三人不知协议内容,张一私自处分等理由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土地互换协议构成表见代理的有效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在以农户为单位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中,农村承包经营户中的一个家庭成员以自己的名义和其他农户订立土地互换协议,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互换行为有效。
本案中,张一、张二签订的家务协议是在其亲属和村干部调解下签订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商定时张一次子、张一妻均在场,虽张一长子因服兵役未在场,但其父张一作为户主,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家务协议为合法有效协议,且该协议已实际履行两年多。故张一长子、次子、张一妻以张一、张二恶意串通,张一受胁迫、其三人不知协议内容,张一私自处分等理由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