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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应亲自完成哪些工作,可交第三人完成的工作

此文章帮助了488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承揽人应亲自完成哪些工作

《合同法》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定作人同承揽人签订承揽合同,是同定作人对承揽人能够完成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的能力的信任是绝对分不开的。而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承揽人,其首要义务是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承揽人的这一义务一般表现为其将定作物加工、修理、复制完毕,或者测试、检验完毕,产生具体的工作成果或者按照合同要求完成约定的工作,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完成约定的工作,这是承揽合同的本质特点所要求的。这是所说的“主要工作”,可以认定为是指对定作物的质量有决定性作用的工作,这类工作一般技术要求高;如果质量在工作中不起决定性作用,那么“主要工作”应当是指完成数量上的大部分工作。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由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允许任何一方擅自转让,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有一个选择和决定的过程,特别是定作人签订承揽合同更是体现这个特征,需要找一个自己信任的另一方当事人,才与之签订合同,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不经对该同意,擅自将合同转让给第三方,而不管对方当事人是否接受第三方,这实际是对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侵害。

二、承揽人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

《合同法》第254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产生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定作人同承揽人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二是承揽人同承担承揽任务的辅助工作的第三人之间的“次承揽”关系,也称之为“转包”。定作人和第三人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关系,承揽人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也不影响承揽和定作人之间合同的效力。承揽人同第三人之间一般也是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是新的定作人,第三人是新的承揽人。第三人完成的辅助工作,对于定作人而言,也只是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承揽人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如果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存在问题,作为承揽人应当向定作人承担责任,而承揽人也要依照其同第三人签订的合同追究第三人相应的合同责任。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应注意定作物的技术标准。定作物或项目的质量和技术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中应当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当事人不得签订无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的合同。加工定作物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妥为保存,作为验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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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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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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