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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如何界定,签订格式条款有什么好处?

此文章帮助了488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格式条款如何界定?

1、各国或地区格式条款的含义

在世界范围内,不同的法系以及同一法系内的不同国家,因其观察格式条款法律制度的角度不同,从而对于格式条款有着不同的称谓。在英美合同法上,常见的有标准(形式)合同(standard form contract)、标准(合同)条款(standard contract terms)、标准化合同条款(standardizied contract terms)、附合合同(contract of adhesion)等,主要是指具有优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单方确定的合同条款。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如德国,格式条款对应的词是一般条款或者一般交易条款(Allgemeine Geschftsbedinggungen),即一般契约(交易)条款是指契约一方当事人(使用人)为了供将来订立多数契约之用而预先制定,并于订立契约时提供给相对人的所有契约条款。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4年制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界定,格式条款是“一方为通常和重复使用的目的而预先准备的条款,并在实际使用时未与对方谈判。”

2、我国格式条款的含义

在我国大陆的法律学者中,较早关注格式条款问题的张新宝先生认为,格式合同是由一方当事人、有关团体或国家机关制订的,或由国家法律直接规定的,包括全部交易条款的一种合同。格式合同在相同条件下适用于一切不特定的相对人,相对人没有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的自由,只能概括地接受或不接受全部合同条款。王利明先生认为,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还有的学者认为,是指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具有完整的和定型化特点的合同条款。

关于格式条款,在我国《合同法》未颁布前所使用的术语名目繁多,如定型化条款、一般契约条款、一般交易条款、一般交易条件、标准合同、附从合同、定式合同、格式合同等。随着《合同法》的颁行,目前我国法学界所使用的术语渐趋一致,大都采用“格式条款”、“合同格式条款”或者“格式合同条款”的称谓。在该法第39条第2款中对格式条款下的定义为:“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该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定的,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变更的合同条款。

二、签订格式条款有什么好处?

虽然格式条款对传统民事理论的冲击遭到法学家的指责,认为其无异于“契约杀手”,使反对格式条款存在的呼声自其产生以来就没有停止过,但格式条款不但没有在反对声中销声匿迹,反而却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主要原因在于:格式条款的存在是经济和科技发展的必然要求,无论法学家们对格式条款采取如何严历的批评态度,都不能不承认它给现代经济生活带来的巨大便利以及它对人们生活的重大影响。

1、格式条款可以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率,节约交易成本

随着现代化商品生产和交换的高速发展,商品交易日益频繁、复杂,其中绝大部分是通过合同进行的,对于从事大量、重复性交易行为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而言,其不可能与个别消费者逐一就合同内容进行磋商。格式条款“简化了关于每个合同内容的谈判过程,清除了交易的范围不确定、交付有疑问的问题以及因此而产生的适用有缺陷的、为准确的、不合适的法律规则的可能性,而且最终大大减轻了企业家们计算和交易清理事务的负担”。

2、格式条款可以增进交易的安全,预测和防范风险

使用格式条款,可以使合同当事人,尤其是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预先在合同中确定风险,并以合同条款预防风险的发生,限制风险的范围,在当事人之间分配风险甚至将风险转于他方当事人。在预防风险上,例如动产出卖人在其格式条款中规定出售房屋的精确面积以行政机关复量结果为准,若复量结果与合同书所载面积不符,而其增减范围在2﹪以内的,互不增减价金总额;在分配风险上,当事人可在格式条款中预先确定哪一方当事人应对防治风险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费用,而且它们还为当事人采用不同的费用标准提供了便利,如承运人可以根据由其承运的货物的风险是由它自己承担还是由托运人承担而相应地调整运价;在转移风险分担上,例如汽车经销商以格式条款规定,新车经预购后,因国外原厂调高售价或国外货币汇率调整等因素,致使交货时车价已经调升的,预购者应支付调升后的车价。

3、格式条款可以补充法律规定的不足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新型交易形态不断出现,但是由于法律的规定往往落后于社会实践,对于这些交易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并未作出规定。因此,在该新型交易形态下,参与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在长期利益冲突与平衡基础上,便利用格式条款的形式将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固定、明确下来,作为双方进行交易的准则,从而保障了交易安全,分散了交易风险,补充了法律的不足。

4、格式条款便于国家干预经济生活

一方面,格式条款的标准性和书面明示性特征便于国家对之进行审查、监督;另一方面,对于那些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行业或领域,可以由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一些交易条款,强令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和维护,既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有利于实现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遇到格式合同或者霸王条款,沉默不是解决的办法,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就要勇敢的提出异议。针对合同上不满意的条款进行协商,力求让对方做出更改,直到符合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为止。但是日常生活中可能我们会遇到不作让步的经营者,那么这里建议,如果你无法说服他,就选择离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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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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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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